為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漢中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區政府決定在重點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1.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
2.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大專院校;
3.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4.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5.車站、碼頭、機動車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6.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7.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其外部安全距離以內(一般為200米);
8.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9.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10.西漢高速公路以北、寶巴高速公路以東所屬南鄭區域以內(涉及梁山鎮、大河坎鎮、胡家營鎮、圣水鎮相關村居社區)中所營街道辦事處和漢山街道辦事處城區以內。
二、在禁放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任何時間均不能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禁放區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于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注A、B、C、D級)。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屬未成年人的,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或責令所在學校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雖經許可但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城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村)要認真貫徹執行本通告,并負責教育單位干部職工、居民群眾共同遵守本通告,服從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制止并向公安機關舉報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電話110)。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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