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0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縣)**鎮**村**組**號。2019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該局監視居住,2019年5月22日被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漢中市公安局南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7月17日將該案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6年,被告人樊某某經人介紹和同村村民吳某甲談婚,吳某甲之父被害人吳某乙提出讓樊某某入贅到吳家,并給吳家修建新房。樊某某同意了吳家提出的要求,因樊某某無錢給吳家修房便外出打工掙錢。
2000年初,被告人樊某某到山東找到吳某甲并將其帶到山西打工并同居,后二人回到老家開始籌備修建新房。
2000年10月,樊某某在吳某乙家舊房西面開始籌備修建磚房,當月底三間一層的磚房竣工。后樊某某聽說同村村民吳某丙又把吳某甲介紹給南鄭縣**鎮**村一個叫楊某某的人,樊家便找到吳家再次商談樊某某和吳某甲的婚事,經多次商談無果,吳某甲不愿意和樊某某結婚,吳某乙也不給樊某某退錢,樊某某因此心生怨恨。
2001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攜帶斧頭至被害人吳某乙家,趁吳某乙熟睡之機,持斧頭將睡在院壩邊草棚里的吳某乙砍死,又到吳某乙家舊房內,持斧頭將吳某乙之妻文某某、之女吳某丁砍死,后樊某某將斧頭扔在吳某乙床邊桌上外逃。2019年5月3日,樊某某被甘肅省瓜州縣公安機關抓獲。經漢中市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鑒定:死者吳某乙、文某某、吳某丁均系銳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殺害被害人吳某乙、文某某、吳某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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