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南鄭分局紅廟派出所經過縝密偵查,成功破獲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6月3日11時許,紅廟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國道244紅廟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位老人被撞傷,請求處理。接警后,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發現一名70多歲的老人倒在地上,肇事車輛已逃逸。民警協助緊急趕到的醫護人員將老人送往醫院救治后立即展開偵查工作。民警對現場進行初步勘驗,發現有用的痕跡物證幾乎為“零”。又因事發地周邊多為山地農田,屬“監控盲區”,更無現場目擊者,要想找到肇事車輛可謂是“大海撈針”。民警便以事故現場為中心,沿途拉網式調查各個路口監控,多方位尋找突破,通過調閱事故現場周邊海量監控,并根據大致案發時間,一輛一輛排查分析過往車輛軌跡信息,一輛行跡異常的三輪摩托車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隨即對該三輪摩托車的來去方向展開偵查,走訪摸排、匯總線索、分析研判,最終鎖定該三輪摩托車車主張某有重大嫌疑。
8月1日,民警在新集鎮某村抓獲了肇事嫌疑人張某。在大量事實證據面前,張某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全過程。張某稱其6月3日中午,駕駛三輪摩托車回家,途經國道244紅廟路段時,因避讓行駛的大車,不慎將路邊一名行人撞倒,因害怕承擔責任,便直接逃離了事故現場。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可并處15日以下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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