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據12309中國檢察網消息
渭南一女子凌晨送00后男子回家結果遭強奸
該男子被依法提起公訴
近日,臨渭區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了
被告人劉某,男,2000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捕前住渭南市臨渭區,農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強奸罪被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渭南市臨渭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14日0時許,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王某(1999年出生)等人在臨渭區吃飯喝酒后,被害人將酒后狀態的劉某送回臨渭區其住處,劉某采取脅迫手段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且不讓王某離開。凌晨1時許,王某打碎房間鏡子,并以鏡子碎片抵住自己脖頸才離開現場。認為應當以強奸罪追究被告人劉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當庭出示的證據均不持異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在作案后應當知道被害人要報案,而未逃離現場,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家屬已經向被害人給付了賠償款,并取得諒解;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寬大處理。
公訴人不同意辯護人關于自首的辯護觀點,認為被告人追攆被害人至村口的疫情防控點后,被公安民警抓獲,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已經知道被害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王某某、張某某的證言,診斷證明,提取筆錄,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諒解書,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戶籍證明以及被告人劉某在偵審期間的多次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自首觀點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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