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洋縣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岳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漢中市洋縣,因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9日被洋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岳某某酒后產生與被害人某某發生性關系的念頭。2019年7月21日凌晨0點左右先后撥打多通電話給某某約某某見面聊天,某某拒絕后,岳某某駕車到某某租住房門口要求與某某見面,某某見岳某某喝醉,心情不好,便上車勸說岳某某,岳某某將車發動沿**中學院墻墻外路段朝移民點**村**路方向行駛,將車停放在河堤路邊,在后排座強行與某某發生性關系,某某下車欲步行回家,岳某某開車將其追上后拉上車,將其送至**中學附近讓某某下車自行回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酒后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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