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寧強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寧強縣羌州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寧強縣玉河陽光住宅小區3號樓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寧強縣玉河陽光住宅小區3號樓建設項目產生的白色泥漿水通過帆布管排入寧強縣玉河陽光住宅小區2號樓前的雨水井,通過雨水管網最終排入玉帶河中,致使雨水管下游河水呈灰白色。
現場調查時,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現場拍照和攝像取證,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該公司負責人在筆錄上進行了簽字確認。
當事人基本情況
寧強縣羌州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位于寧強縣漢源街道辦羌州路北段,法人王某,該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在寧強縣漢源街道辦玉帶路開始建設寧強縣玉河陽光住宅小區3號樓建設項目。
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p>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經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會議研究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以罰款捌萬元(80000.00)的行政處罰。
2019年12月30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寧環罰告字〔2019〕22號)告知該公司陳述申辯權,并于2020年1月2日送達,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2020年1月16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寧環罰聽告字〔2020〕1號)告知該公司申請舉行聽證權利,并于當日送達,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提出聽證請求。2020年2月25日,漢中市生態環境局寧強分局向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環罰〔2020〕1號)。
目前,該公司已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行政處罰案件正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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